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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合规指南

食规查
2025-05-28
中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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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肠内营养制剂”在中国已有约40年的使用历史,此类产品之前一直是作为药品在进行管理。但国外发达国家长期的使用资料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主要为患者提供营养支持作用,从而有效得改善患者的营养状态,提高康复速率,减少营养不良导致的并发症和住院天数,但实则不具备特定的治疗作用。另外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绝大部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将无法满足要求,致使大量国外有效的产品无法造福需求日益提高的中国消费者。

因此,中国相关部门后期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食品进行管理,同时《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的法律地位。在借鉴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一系列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和法规也陆续颁布,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瑞旭集团食品法规研发团队在国内外相关法规资料的基础上,对特医食品的定义,发展现状,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希望此指南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标准和法规,指导企业更好得研发和进口优质产品到中国市场,服务中国消费者。

第一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介绍

1.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FSMP)是一类特殊食品。当患者无法通过正常膳食满足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为适用人群的机体功能维持,疾病治疗及康复起到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先被分为两大类,一类针对1岁以上人群,另一类针对1岁以下婴儿。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两大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总结如下:

当目标人群通过进食正常膳食或日常膳食无法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因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针对1岁以上人群)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部分新出生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用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喂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出生后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唯一或主要食物来源。因此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针对1岁以下婴儿)是为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针对1岁以上人群)的分类

产品类别

定义

产品类别

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

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

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

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

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

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

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

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营养素组件:

Ÿ   蛋白质(氨基酸)组件

Ÿ   脂肪(脂肪酸)组件

Ÿ   碳水化合物组件

电解质配方

增稠组件

流质配方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针对1岁以下婴儿)的分类

产品类别

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配方主要技术要求

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

乳糖不耐受婴儿

1.       配方中应以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

2.      固态无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低于0.5g/100g; 固态低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低于2g/100g。液态产品可按照稀释倍数做相应折算

3.      配方中蛋白质由乳蛋白提供

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

功能性胃肠道不适婴儿、可选择用于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

1.     配方中蛋白质由乳蛋白提供

2.     配方中所有乳蛋白经加工分解成氨基酸、肽段和小分子乳蛋白

3.     配方中可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

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

食物蛋白过敏婴儿、胃肠功能障碍婴儿

1.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 ~418kJ(100kcal)

2.      配方中蛋白质由乳蛋白提供

3.      配方中所有乳蛋白经深度水解, 主要分解为短肽和氨基酸

4.      配方中可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

5.      应适当调整部分营养素的含量, 调整的营养素含量范围应符合表A.2的规定

氨基酸配方

食物蛋白过敏婴儿、 胃肠功能障碍婴儿

1.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 ~418kJ(100kcal)

2.      配方中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

3.      所使用的氨基酸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      配方中可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

5.      应适当调整部分营养素的含量, 调整的营养素含量范围应符合表A.2的规定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氨基酸代谢障碍婴儿

1.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 ~418kJ(100kcal)

2.     配方中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 其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     常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中应限制的氨基酸种类及含量如表A.3所示

4.     配方中可用其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完全或部分代替乳糖

5.     应适当调整部分营养素的含量, 调整的营养素含量范围应符合表A.2的规定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

1.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 ~465kJ(111kcal)

2.      应使用中链脂肪作为脂肪的部分来源, 中链脂肪不应超过总脂肪的40%

3.      应适当调整部分营养素的含量, 调整的营养素含量范围应符合表A.4的规定

4.      配方中蛋白质由单一来源的优质蛋白提供。乳蛋白可以是整蛋白, 也可以是水解蛋白

母乳营养补充剂

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

1.     可选择性地添加3.43.5中的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其含量可依据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的营养需求及公认的母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与母乳配合使用可满足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能量和营养素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

2.     配方中蛋白质由乳蛋白提供, 可以是整蛋白, 也可以是水解蛋白

生酮配方

难治性癫痫婴儿

1.     脂肪与(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质量比范围在11~41之间

2.     脂肪、亚油酸最大值和碳水化合物最小值不做限定

3.     配方中蛋白质由单一来源的优质蛋白提供

防反流配方

频发胃食管反流的婴儿

1.     添加高支链淀粉的预糊化形式和/或增稠剂

2.     仅添加高支链淀粉时, 淀粉的添加量为(9g~25g)/100g

3.     配方中蛋白质由单一来源的优质蛋白提供

脂肪代谢异常配方

脂肪酸转运、代谢、吸收等障碍的婴儿

1.     应以中链脂肪作为脂肪的部分来源

2.     中链脂肪含量应不低于总脂肪的50%

3.     配方中蛋白质由单一来源的优质蛋白提供

高能量配方

由疾病引起的高消耗、生长发育迟缓、限制液体摄入的婴儿

1.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314kJ(75kcal)~565kJ(135kcal)

2.     蛋白质的含量应不低于0.53g/100kJ( 2.2g/100kcal)

3.     配方中蛋白质由单一来源的优质蛋白或氨基酸提供。乳蛋白可以是整蛋白, 也可以是水解蛋白

蛋白质组件

需要额外补充蛋白质的婴儿

1.     产品中蛋白质由单一来源的优质蛋白提供。乳蛋白可以是整蛋白, 也可以是水解蛋白

2.     整蛋白产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90g/100g; 部分水解和深度水解产品中蛋白质含量应大于80g/100g(以干物质计)

3.     不应额外添加其他成分(工艺必需的成分除外)

4.     应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中链脂肪组件

需要额外补充中链脂肪酸的婴儿

1.     来源于中链脂肪含量较高的植物油

2.     中链脂肪含量应不低于总脂肪的95%

3.     不应额外添加其他成分(工艺必需的成分除外)

4.     应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本,我国的食品类别可划分为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两大类。其中,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明显,大众易于理解与区分。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形态和食用方式上与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较为相似,又同属食品类别,因此易被混淆。同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药品的适用人群都为患者,易被误解其用途。 以下几个表格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用途,配方要求,形态和食用方式要求,标签声称要求等方面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进行区分。

不同产品在用途上的区别

类别

主要用途

普通食品

为人体提供能量和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新陈代谢。

保健食品

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强调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如增强免疫力,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为患者的疾病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起营养支持作用。该类产品强调提供营养支持,而非保健功能或治疗功能。

药品

主要用于预防、诊断及治疗疾病。

不同产品在配方上的区别

类别

配方特点

普通食品

具有应当的营养物质,无毒无害。

保健食品

Ÿ   含有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在规定用量下不对人体产生任何毒副作用。

Ÿ   普通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等均可用于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Ÿ   配方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Ÿ   配方设计符合GB29922GB25596的相关规定。

药品

富含有活性成分,允许在规定用量下有一定的毒副作用。

不同产品在产品形态和食用方法上的区别

类别

产品形态(剂型)

使用方法

普通食品

符合各种普通食品应有的形态,例如糖果、巧克力、饮料、糕点等。

仅口服

保健食品

片剂、胶囊、口服液、颗粒剂,饮料、糕点、糖果等。

仅口服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与普通食品相似,但目前几乎只允许粉态、液态。

口服或管饲

药品

片剂、胶囊、注射剂、丸剂、外用涂剂、外用膏剂等。

多种使用途径,包括口服、注射、涂抹等

不同产品在标签声称上的区别

类别

标签声称

普通食品

Ÿ   当产品中某些营养成分的含量水平达到GB 28050要求时,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声称用语需符合标准要求;

Ÿ   不得宣称产品保健功能,或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

Ÿ   标识获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如增强免疫力,补充维生素C等;

Ÿ   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Ÿ   阐明产品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根据产品类别注明适宜人群或使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Ÿ   不得宣称产品保健功能,或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药品

需标注该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区别上的总结

 

普通食品

保健食品

FSMP

药品

可否进行保健功能声称?

可以预防或治疗疾病吗?

不可以

不可以

不可以

可以

产品主要用途是提供能量和营养素吗?

除口服外,还有其他使用途径吗?

有,仅管饲

有,注射等

是否有适宜人群和食用量限制要求?

是否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可以使用药食两用物质吗?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可以

是否允许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

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方特点

得益于国家以及国内各大医疗机构、组织重视程度的增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内的发展也逐步走上正轨。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社会整体对于特医食品的认知程度还是相对较低,尤其是消费者以及刚进入特医食品行业的各大企业。前面我们提到特医食品的配方设计需要符合GB29922GB25596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将在此基础上就特医食品配方特点展开更加系统、有针对性的讨论,以便企业和消费者更好理解特医食品这个类别。首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要把握以下三大原则:

Ø  配方中的营养成分和所使用的原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9922GB25596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

Ø  配方设计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研究结果,如权威的论文、杂志、专著等为依据。

Ø  最终产品配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应通过科学文献或临床喂养研究数据进行科学证实。

在三大原则基础上,我们将对配方中的营养成分和所使用的原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根据产品类别进行讨论。

全营养配方食品配方要求

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能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对特定营养素的需求没有特殊要求。

营养成分和其他物质

基本要求

来源

蛋白质

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不少于50%

蛋白质的含量要求符合GB29922

常见的优质蛋白质包括乳类中的酪蛋白、乳清蛋白,大豆中的大豆蛋白等。

脂肪

适用于1-10岁人群:亚油酸供能比不低于2.5%,α-亚麻酸供能比不低于0.4%;

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亚油酸供能比不低于2%,α-亚麻酸供能比不低于0.5%;

未强制规定,一般为常见食用植物油。

碳水化合物

/

对于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来源,无强制要求。

维生素和矿物质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一般设置上限和下限,具体含量需符合GB29922要求。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来源需符合GB14880要求。

可选择性成分

可选择性成分一般设置上限和下限,具体含量需符合GB29922要求。

氟的化合物来源需符合GB29922;其他成分来源,如DHA,核苷酸,膳食纤维的来源需符合GB14880

食品添加剂

适用于1-10岁人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考GB276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允许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考GB2760中相同或相近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氨基酸

氨基酸的种类和来源应符合GB 29922GB 14880的规定。

其他物质,如益生菌

适用于1-3岁人群:应按照《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及补充公告进行使用;适用于3岁以上人群:应按照《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的菌种名单》及补充公告进行使用。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配方要求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应以全营养配方食品为基础,并根据疾病或医学状况对营养的特殊要求适当调整能量或某些营养素含量。

例如适用于糖尿病病人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其能量和营养成分在全营养配方的基础上,限制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供能比,选择GI值低的原料,添加膳食纤维等。部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配方设计可以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问答。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配方要求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需要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因此GB 29922对营养素含量不作要求,仅规定了其配方的主要技术要求。

产品类别

配方主要技术要求

蛋白质(氨基酸)组件

1.     蛋白质和(或)氨基酸构成;

2.     蛋白质来源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氨基酸、蛋白质水解物、肽类或优质的整蛋白

脂肪(脂肪酸)组件

1.     由脂肪和(或)脂肪酸构成;

2.     可以选用长链甘油三酯(LCT)、中链甘油三酯(MCT)或其他法律法规批准的脂肪(酸)来源

碳水化合物组件

1.     由碳水化合物构成;

2.     碳水化合物来源可选用单糖、双糖、低聚糖或多糖、麦芽糊精、葡萄糖聚合物或其他法律法规批准的原料

3.     渗透压不宜高于320mOsmol/kg

电解质配方

1.     以碳水化合物为基础;

2.     添加适量电解质

增稠组件

1.     以碳水化合物为基础;

2.     添加一种或多种增稠剂;

3.     可添加膳食纤维

流质配方

1.     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为基础;

2.     可添加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3.     可添加膳食纤维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1.     以氨基酸为主要原料,但不含或仅含少量与代谢障碍有关的氨基酸。常见的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中应限制的氨基酸种类及含量要求见GB29922

2.     添加适量的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

3.     满足患者部分蛋白质(氨基酸)需求的同时,应满足患者对部分维生素及矿物质的需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配方要求

营养成分和其他物质

基本要求

来源

蛋白质

蛋白质的含量需符合GB25596

/

脂肪

脂肪和部分脂肪酸的含量需符合GB25596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的含量需符合GB25596

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首选乳糖, 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 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 , 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

维生素和矿物质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需符合GB25596的要求,标准中设置了各营养素含量的上限和下限。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来源需符合GB14880要求。

可选择性成分

可选择性成分一般设置上限和下限,具体含量需符合GB25596要求。

可选择性成分的来源需符合GB14880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婴儿食品中允许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婴儿食品中允许的种类和使用量。

氨基酸

氨基酸的种类和来源应符合GB 25596GB 14880的规定。

其他物质,如益生菌

应按照《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及补充公告进行使用。

备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第二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发展现状

2.1我国特医食品的发展历程

2.1.1 1970年代至2012

1970年代至2012年此类产品以肠内营养制剂/Enteral Nutrition, EN(肠内营养乳剂、肠内营养混悬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复方营养混悬剂等)形式按照药品进行管理,需要进行药品注册才准入市。至今按照药品名义共批准国内企业6家,国外企业8家,药品注册证号62个。产品以国外产品为主,包括:NutriciaAbbottNestle NutritionRoss Laboratories等。典型产品如下:

 

2.1.2 2012年至2015

2012年至2015年此类产品逐渐纳入食品,主要按照特医食品国家标准(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201211日实施;和GB 29922-20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201471日实施)进行管理。进口产品只需满足标准要求即可进口,无需提前进行相关注册。此期间共有6家国外企业,48款进口产品用此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但国产产品虽有特医食品产品标准可遵循,却苦于无法申请特医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而无法生产真正意义上的特医食品。因此在此期间,国产产品主要以固体饮料的产品标准生产类似特医食品的普通食品。同时,也有部分保健食品(如蛋白粉、氨基酸口服液等)充当着特医食品的角色。

在此期间,看似产品定义和管理较为混乱,实则也是行业和管理部门的一个摸索阶段,为之后特医食品的法律地位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2.1.3 2015年至今

2015422日《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发布,首次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的法律地位。从此之后,此类产品都按照特医食品进行管理,需要先进行特医食品食品注册取得产品证书后才可入市。但考虑到新政策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此之后也经历了一段过渡期如下:

2.2 我国特医食品发展前景

国外发达国家长期的使用资料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主要为患者提供营养支持作用,从而有效得改善患者的营养状态,提高康复速率,减少营养不良导致的并发症和住院天数。我国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营养不良发病率普遍较高,而肠内营养(特医食品)在临床上的使用占有率目前还很低,因此特医食品在中国的市场非常大,未来的增长率也不可估量。

2.2.1 营养不良发病率

u    中华医学会2012年调查14个城市30家三甲医院发现:65%以上老年住院患者处于营养不良或存在营养不良危险。

u    欧洲统计数据显示,住院时表现出营养不良特征的病人占患者总数的25-30%,而他们其中七成人在住院期间,营养状况反而恶化。营养不良患者感染率和失能率增加,康复状况不理想,住院时间延长,给医疗系统带来的成本增加到每年110亿欧元。

u    WHO:营养不良过去是、现在是、今后仍将是整个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是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死亡原因。

病人营养不良增加住院时间,增加病发率,最终导致增加死亡率。营养不良同时会降低病人治疗效果,降低生活质量,最终导致降低生存时间。

2.2.2 特医食品改善病人营养不良的意义

p  满足临床需求

ü  某医院20121月至7月期间,对20例肠内营养制剂补充使用患者调查发现:9例消化道疾病患者经补充后,6例显著,3例有效;7例严重创伤患者中,5例显著,2例有效;4例老年营养不良患者中,3例显著,1例有效。

p  适应老龄化社会要求

ü  中国营养学会老年营养分会2013年发布《中国五大城市老年人营养风险调查报告》,上海、北京、广州、成都、重庆65岁以上老年人,总体营养不良和营养风险的发生率高达53%

p  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

ü  2013年,Am J Manage Care发表的论文,调查116万住院患者显示,特医食品可以帮助将住院时间由10.9天减少到8.6天,缩短21%的住院时间,住院费用由$21.950减少到$17.216,节约22%费用。

2.2.3 我国推动特医食品发展的举措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提出六项重大行动提高人群营养健康水平,其中的第三和第四项与特医食品的广泛应用息息相关。

   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健康行动,提高孕产妇、婴幼儿的营养健康水平。

   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包括指导学生营养就餐,超重、肥胖干预等内容。

   老年人群营养改善行动,采取多种措施满足老年人群营养改善需求,促进“健康老龄化”。

   临床营养行动,加强患者营养诊断和治疗,提高病人营养状况。

   贫困地区营养干预行动,采取干预、防控、指导等措施切实改善贫困地区人群营养现状。

   吃动平衡行动,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运动人群营养支持能力和效果。

管理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特医食品的发展,让更多优质特医食品能进入中国市场,最终起到造福中国老百姓的目的。

u 特医食品标准的持续制定与修订

u 研究起草特医食品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u 加大企业生产现场核查力度

u 完善临床营养制度,推动临床营养更多采用肠内营养(特医食品)

 

第三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体系及相关法规

3.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

主要相关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l  负责拟定特医食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l  负责特医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

l  负责特医食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如生产、经营等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

l  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海关总署

l  负责办理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等职责;

l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l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职责

在上述三个监管机构中,又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为关键。2018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文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2018730日起施行。“方案”中规定其主要职责为18项,设内设机构共27个,其中涉及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司局主要有7个。

相关司局名称

主要工作职责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l  拟定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l  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l  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l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l  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l  拟订食品流通、销售等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l  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l  拟令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l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l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食品安全协调司

l  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l  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执法稽查局

l  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l  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l  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案工作

l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广告监督管理司

l  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l  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l  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沿袭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职能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各相关司局还适当增加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职能,可见国家对食品和特殊食品监管工作的重视,以及对整治违法行为的决心。

3.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在经历了2012年以前按照药品管理以及2012-2015年之间逐步纳入食品管理的过渡期后,20154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的法律地位,从而与药品、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区别开来,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实施注册制度。以下表格列出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已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尚未执行的各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名称供参考。瑞旭集团温馨提示,望各方在积极进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的同时,更加专注于产品本身研发相关的投入积累以及法律法规相关的了解与深入,如此才可以在进入市场的每一步中走的更加稳健,走的更加长远。

发布实施情况

法规/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已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10.01

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2012.01.01

GB 25596-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2027.03.16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2014.07.01

GB 2992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2024.09.06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2013.01.01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25.02.08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2015.07.0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9.02.0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

2022.12.2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相关配套文件,包括: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2024.01.01

 

 

2017.09.05

2017.09.05

2016.07.13

2016.07.13

2024.10.22

2024.07.19

2024.07.19

2024.07.19

2025.01.14

2025.02.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糖尿病》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肾病》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肿瘤》

2024.04.25

2024.11.11

2019.10.11

2019.10.11

2019.10.11

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规范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

可以看出,我国特医食品相关的法规标准体系已呈现出不断细化,不断完善的趋势,从而为企业的发展、研究指明方向,为相关部门对产品及企业的监管、整治提供法律依据。

3.4 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对比及应用

于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起步较晚,对其的应用研究和市场发展也都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有一定差距。因此中国政府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初期,一方面结合了国内社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另一方面也参考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其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组织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和法规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4.1 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法规标准对比

以下就中国现有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对比了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日本在内的五种法规标准体系,具体内容请见下表。

 

中国

CAC

美国

欧盟

澳新

日本

名称

FSMP

FSMP

Medical Food

FSMP

FSMP

Food for Sick

分类

l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l 全营养配方食品

l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l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

l 全营养配方

l 非全营养配方

l 用于1岁以上的代谢紊乱病人的配方食品

l 口服的补水产品

l 全营养标准配方食品

l 针对某种疾病或临床要求的全营养特定配方食品

l 非全营养标准配方或特定配方食品

l 全营养配方食品

l 极低能量配方食品

l 全营养配方

l 低蛋白配方

l 无过敏原配方

l 无乳糖配方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2760及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符合CODEX STAN 72-1981 CODEX STAN 192-1995要求

无特定规定

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

/

日本厚生省对产品进行审评和批准

营养物质

符合GB25596GB29922及相关质量标准要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需符合GB14880中相关要求

符合CODEX STAN 72-1981CAC/GL10-1979要求

若使用新成分/新原料,需经过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评估

符合REGULATION (EU) No 609/2013 COMMISSION REGULATION(EC) No 953/2009要求

符合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standard 2.9.52.9.1,以及schedule 29要求

标签标识

符合GB13432GB25596GB29922及相关法规要求

符合CODEX STAN 180-1991CODEX STAN 146-1985要求

无特别规定

符合REGULATION (EU) No 609/2013要求

符合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standard 2.9.52.9.1要求

微生物

符合GB25596GB29922要求

符合CODEX STAN 72-1981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Compliance Program Guidance Manual 7321.002, Medical Foods Program-Import and Domestic FY 06/07/08 

符合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073/2005要求

/

污染物

符合GB25596GB29922要求

符合CODEX STAN 72-1981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Compliance Program Guidance Manual 7321.002, Medical Foods Program-Import and Domestic FY 06/07/08 

/

符合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standard 1.4.1,以及Schedule 19的要求

生产和质量监管

符合GB29923要求

符合CAC/RCP 1-1969的相关要求

符合Compliance Program Guidance Manual 7321.002, Medical Foods Program-Import and Domestic FY 06/07/08 

符合REGULATION (EC) No 852/2004的相关要求

/

上市许可

需要

/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3.4.2不同法规标准的对比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从上述的对比表中可以注意到,美国对特医食品的管理相对宽松,仅在新成分、新原料的使用(GRAS评估)及生产监管上给出了相应标准,而其他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标签标识等并无相应标准,新产品也不需要上市前的批准。因此,鉴于美国和中国的管理方式不同,若想要将美国的特医食品引入到中国市场,则极有可能因为不能达到国内现有的特医食品法规的管理标准而无法注册入市。以下就美国两款特医产品为例展开讨论:

1. 美国某鱼油胶囊

背景:在美国鱼油胶囊因其可以满足脂肪代谢异常人群的营养补充需求而被允许作为“Medical Foods(特医食品)” 存在。

瑞旭集团分析:在中国现行的法规管理体系下,鱼油胶囊产品通常因为具有“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保健功能而被列入保健食品范畴内。加之目前中国的审评专家基本只认可液体和粉状剂型的特医食品。因此,想要将在美国属于“Medical Foods(特医食品)”而在中国作为“保健食品”的鱼油胶囊作为特医食品注册并进口,是行不通的。

2. 美国某乳清蛋白速食补充剂

背景:乳清蛋白作为优质蛋白的其中一种,被用于补充人体必需氨基酸,在美国亦可作为特医食品进行生产销售。

瑞旭集团分析:在中国的特医食品类别中,乳清蛋白产品应属于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氨基酸)组件。然而在中国蛋白粉类产品通常因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功能被列入保健食品范畴内进行注册,也有部分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直接进口销售,而目前作为特医食品的产品数量依然为零。虽然就单纯的配方来看,乳清蛋白作为优质蛋白可以满足蛋白质(氨基酸)组件配方的主要技术要求,但因为与其他食品类别的区分难度以及管理上的难点,单纯的乳清蛋白产品想申请注册作为特医食品还是有难度。

反观欧盟,作为目前特医食品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组织,其在特医食品的定义、分类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均被我国所借鉴。因此,若欧盟的特医食品进入国内申请注册,被批准的概率比起美国产品来说将会更大一些。

第四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国市场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4.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背景

Ø  申请范围:如上文所述,特医食品一方面要符合GB29922GB25596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符合目前法规标准外的其他专家认可的要求。因此并不是所有食品,也并不是所有进口的特医食品都能在中国成功注册。

Ø  申请人资质: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因此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作为特医食品的注册申请人。

4.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负责机构

机构

主要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

负责接收申请材料以及对其进行初步查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系统的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样品抽检及专家论证等,并作出审查结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

负责特医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4.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流程

4.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资料要求

  •   注册申请书
  •   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   产品配方
  •   产品研发报告
  •   稳定性研究报告*
  •   生产工艺材料
  •   产品标准要求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三批样品检验报告
  •   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   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   临床试验报告**
  •   其他证明性文件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额外需要提交的注册资料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额外需要提交的注册资料

详细的注册资料要求

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1)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

2)表明产品食用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文献资料。

产品配方

1)以表格的方式提供每1000g、或每1000ml、或每1000个制剂单位产品所用的食品原料、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用量(包括加工助剂);

2)用量需折算的,说明折算方法;复合配料需列明各组分名称,并折算成在产品中的用量。

产品研发报告

1)配方筛选过程,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能量及各组分含量(食品添加剂除外)等的确定依据;

2)适用人群确定依据;

3)生产工艺研究材料,包括工艺设计、工艺过程、工艺验证等,包含但不限于:

Ÿ   产品形态选择、工艺路线(Routing)及工艺参数确定的试验数据和文献依据;

Ÿ   在确定的工艺条件下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说明;

Ÿ   对拟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工艺验证和偏差纠正的工艺验证材料;

Ÿ   营养素、可选择性成分控制方案;

Ÿ   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等。

4)产品标准要求制定过程及技术要求中各指标限量的制定依据;

5)包材和容器中有害物质迁移的控制方案。

稳定性研究报告

1)试验样品的名称、规格、批次和批产量、生产日期和试验开始时间;

2)不同种类稳定性试验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等;

3)包装材料名称和质量要求;

4)稳定性研究考察项目、分析方法和限度;

5)以表格的形式提交研究获得的全部分析数据;

6)各考察点检测结果,应以具体数值表示,其中营养成分检测结果应标示其与首次检测结果的百分比。在某个考察点进行多次检测的,应提供所有的检测结果及其相对标准偏差(RSD);

7)产品在贮存期内存在的主要风险、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和表现,产品稳定性试验种类选择依据,不同种类稳定性试验条件设置、考察项目和考察频率确定依据,稳定性考察结果与产品贮存条件、保质期、包装材料及产品食用方法确定之间的关系,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试验结论。

生产工艺材料

1)生产工艺文本(详细生产工艺步骤,各步骤技术参数);

2)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说明,例如:车间洁净度级别,温湿度要求,设备名称、型号等;

3)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和质量控制措施;

4)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需提供有效防止交叉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材料;

5)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技术参数、各环节洁净级别和关键控制点)。

产品标准要求

1)产品标准要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规范性附录等;

注:营养素、可选择性成分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规定检测方法的,申请人应提供检测方法及方法学验证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包括:原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及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要求,感官要求,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其他指标限量(如pH值、粘度、渗透压、沉降体积比),净含量和规格等。注:若原料为预处理原料(如:预混、包埋、微囊化),应提供每一个二级配料的检测报告(COA)。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组织状态,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和规格,保质期,贮存条件,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2)营养成分表需标示每100g和(或)每100ml以及每100KJ产品中的能量(KJ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用份标示(非必须)时标明每份产品的量;

3)已在生产国家(地区)上市销售的,还需提供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包装、标签实样。

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1)产品已上市: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和(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2)产品未上市或未取得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生产场所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申请人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1)自行检验的,提交检验人员、检验设备设施、全项目资质的基本情况;

2)委托其他机构的,提交检验机构名称、法定资质证明及申请人与该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等。

临床试验报告

1)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2)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临床试验材料综述、试验用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伦理委员会批准意见、知情同意书模板、数据管理计划及报告、统计分析计划及报告、锁定数据库光盘等。

其他证明性文件

1)  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2) 产品含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商标授权书;

3) 境外申请人为境外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需由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需表明申请人为“生产企业”);

4) 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产品未上市可不提供);

5)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产品已进口中国销售);提供产品首次进口时,中国海关(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复印件;

6) 委托境内第三方咨询机构办理注册的授权委托书。

4.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试验要求

4.5.1 涉及的试验项目及相关说明

试验项目

说明

试验样品检验报告

Ÿ   包括产品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如维生素、矿物质、重金属等;

Ÿ   采用三批样品进行试验

稳定性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

Ÿ   包括高温试验、高湿试验、光照试验;

Ÿ   采用一批样品进行试验

稳定性试验

(加速试验)

Ÿ   考察时间为产品保质期的四分之一,且不得少于3个月;

Ÿ   采用三批样品进行试验

稳定性试验

(长期试验)

Ÿ   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

Ÿ   采用三批样品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

Ÿ   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要求开展

4.5.2 这些试验报告需要在注册申报时提交吗? (/)

特医食品类别

试验样品检验报告

影响因素试验

加速试验

长期试验

临床试验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

(*)

全营养配方食品

(*)

(*)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

*虽然这些产品类别的稳定性试验报告无需提交,但申请人应组织稳定性试验研究,保留记录备查(在现场核查的时候通常会检查加速试验记录和报告等);

**申请人可在加速试验结束后提出注册申请,并承诺按规定继续完成长期试验。延续注册时,需提供承诺完成的长期试验报告。

4.5.3 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

试验项目

温度,湿度及光照

考察时间及时间点

所需样品

其他说明

样品要求

加速试验

1)固态样品:温度37℃±2℃RH75%±5%;考察时间内样品经检测不符合要求,选择温度30℃±2℃RH65%±5%同法重复试验;

2)液态样品:温度30℃±2℃RH60%±5%;

3)冰箱(4—8℃)内贮存样品:温度25℃±2℃RH60%±10

产品保质期的四分之一,且不得少于3个月。

考察时间点举例:考察时间为6个月,应对01236月的样品进行考察

三批

I. 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的质量分析结果;

II. 0月和试验结束时应对产品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稳定性研究用样品应在满足GB299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及商业化生产条件下生产,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应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包装材料和产品包装规格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

长期试验

温度25℃±2℃RH60%±10%;

对温度敏感样品,选择温度6℃±2℃RH60%±10%进行试验

应与产品保质期一致,取样时间点为第一年每3个月末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末一次,第3年每年一次。

例:保质期24个月,应对0369121824月的样品进行检测

影响因素试验

1)高温试验:60℃密封洁净容器中;如样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

2)高湿试验:25℃RH90%±5%的恒湿密闭容器中;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

3)光照试验:照度4500Lx±500Lx的光照容器内

一般放置10天,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

一批

液体制剂可不进行影响因素试验中的高湿试验

其他试验

如开启包装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模拟管饲试验、产品运输试验、奶嘴试验(婴儿产品)等

4.6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预估注册周期

项目

预估周期

注册试验

全项目样品检验报告

0.5个月

稳定性试验(加速试验)

通常6个月

稳定性试验(影响因素试验)

0.5个月

临床试验

12个月以上

注册材料准备

2-3个月

材料受理及技术审评

65个工作日内

补正材料(一般均会要求补正)

6个月内

再次进行材料受理及技术审评

65个工作日内

现场审核和抽样检验(若有需要)

50个工作日内

临床现场核查(若有需要,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40个工作日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做出审评决定并发放注册证书

30 个工作日

合计

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8个月以上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3年以上

 

目录
1. 前言
2. 第一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介绍
3. 第二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发展现状
4. 第三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体系及相关法规
5. 第四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国市场准入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发送邮件至food@cirs-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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