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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指南

食规查
2025-05-22
中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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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保健食品在中国的人均消费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现如今,在人口老龄化的驱使,和政府政策的鼓励等各种因素的助推下,保健食品在中国的需求量快速增长。中国保健食品市场一改过去,成为了一支备受追捧的潜力股。

保健食品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整体市场规模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对健康生活理念的追求下,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量持续攀升,更多企业将目光投向了这一行。

在中国,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两种制度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在申报材料、周期、实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因此,在研发阶段,确定适合产品的申报途径尤为关键。

在此背景下,瑞旭集团法规研发团队根据现有情况撰写此指南,围绕中国保健食品法规动态、监管机制及未来趋势这一主题,从政策,监管及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探讨,旨在向国内外企业传递中国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动态,让企业更好的了解中国食品法规管理趋势。

第一章:保健食品介绍

1.1 保健食品在不同国家的名称

保健食品在不同国家有不一样的名称。一般情况下,标示下列名称的产品在中国均指保健食品:

1-1 保健食品在不同国家的名称

国家

产品名称

欧盟

Food Supplement

美国

Dietary Supplement

加拿大

Natural Health Product

澳大利亚

Complementary Medicines

韩国

Health Functional Food

日本

Food with Health Claims (FH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版),保健食品指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2 保健食品的类别

中国保健食品行业一般将保健食品分为以下两类:

I. 营养素补充剂:

补充维生素和(或)矿物质,但无法提供能量或其它活性成分。

II. 功能性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且对人体具有生理效应。

1.3 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

20238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正式对功能性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及其表述进行了更新。自此,功能性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由原先的27种变为24种(具体见下表1-2)。营养素补充剂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只有1种。

1-2 25种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24+1

1

2

3

4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有助于抗氧化

辅助改善记忆

缓解视觉疲劳

5

6

7

8

清咽润喉

有助于改善睡眠

缓解体力疲劳

耐缺氧

9

10

11

12

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

有助于改善骨密度

改善缺铁性贫血

有助于改善痤疮

13

14

15

16

有助于改善黄褐斑

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

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

有助于消化

17

18

19

20

有助于润肠通便

辅助保护胃粘膜

有助于维持血脂(胆固醇/甘油三酯)健康水平

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

21

22

23

24

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对电离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作用

有助于排铅

25

/

/

/

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

/

/

/

 

1.4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药品之间的区别

起初,保健食品被认为是药品类别下的传统中药。后来,人们发现它的属性更接近于食品,而不是药品,于是,它被归入了食物类别,作为一种特殊食品来管理。然而,它与普通食品或药品还是有着诸多区别。

1-3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 VS 普通食品

保健食品 VS 药品

保健食品可以声称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不允许声称任何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对人体没有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而药物可能有。

保健食品有每日食用限量要求,而普通食品没有此要求。

保健食品不能预防和治疗疾病,而药品可以。

保健食品适宜于特定的食用人群,而普通食品适宜于所有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只能口服,而药品还能通过其他方式使用,如注射。

第二章:保健食品发展现状及分析

2.1保健食品注册情况分析

19966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起,截至20241231日,我国共批准20109款保健食品,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量分别为19324款和785款。国家政策变化前后保健食品批准量增减变化显著。

2-1政策变化对保健食品注册量的影响

年份

政策变化

影响

1996

199661日《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施行,在法律上首次承认了保健食品的合法地位,并制定了统一的审批标准。

此办法的实施起到了扶优治劣的作用,在实施初始审批的速度较慢,经过一年的熟悉期,大量产品得到注册证书。

2005

200571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强调注册,对保健食品的管理更加全面和严格。

企业一般提前1-2年得到政策变化的消息,为避免政策变动对筹备中的产品造成不利影响,会加速在200571日前提交注册,因此2004年注册量激增。

2015

201510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提出新的保健食品管理政策,强调产品科学性。

企业一般提前1-2年得到政策变化的消息,为避免政策变动对筹备中的产品造成不利影响,会加速在2014年尽量提交注册,因此2014年注册量特别大。

2016

201671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施行,提出注册和备案双轨制。但主管部门对于新政策具体的实施细节未在7月之前确认。

20167月之前,主管部门按照老法规进行审批。7月之后的审批工作是停滞的,这导致了2016年的注册量只有7月之前通过的344

2017

2017年的5月份主管部门重新启动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但对积压的产品进行了分门别类,首先审批营养素补充剂。

20175月之后一次性有数百款营养素补充剂通过审批,拿到注册证。积压的功能性保健食品的审批仍处于滞缓状态。

2018

2018年的3月份主管部门进行机构改革,9月份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正式确定,机构改革基本完成。

主管部门进行机构改革期间,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工作是停滞的,9月之后重新启动审批工作,这导致了2018年的注册量只有10款。审批工作重新启动后,2019年和2020年的注册量有所回升。

20187月,《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被废止。

2003版技术规范被废止后,注册类保健食品缺少正式的功能性评价方法,未开展功能性评价的新产品注册工作无法推进。因此使得随后几年整体产品注册量不高。

2021

20214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11日起施行。

与现行规定对比,新版规定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删除了目录制注册的管理方式,将注册制度推向全部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这意味着所有的输华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均需完成注册后,其生产的产品方能进口我国,这将对绝大多数的进口食品产生影响。

2023

2023831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其配套文件发布,其中包括企业期盼多年的《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

一方面,功能评价方法的落地,无疑给保健食品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推进了原本因功能试验无法可依而停滞不前的新产品申报工作,短时间内产品注册量预计会有明显的涨幅;另一方面,新规的实施也开启了旧产品的“换证”工作,尤其是原卫生部等过去不同时期批准的“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的保健食品,该类产品数量规模庞大,将会是相关部门后续的工作重点。

2024

20241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

经历将近一年的等待,正式文件终于落地,“双无”产品换证工作正式启动。

 

 

2.2 保健食品备案情况分析

2017727日,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款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公告,截至20241231日,已有18809款保健食品获得备案凭证,其中,18580款为国产保健食品,229款为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章:保健食品法规现状及趋势

3.1 中国保健食品现行法律法规

3-1 中国保健食品现行主要法律法规

类别

主要法律法规名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版)

审评审批相关法规文件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修订本)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7.03.16实施)

注册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

《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

《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

《保健食品人群试食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

《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

备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解读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配套解读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配套解读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

《保健食品原料 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

《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进出口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相关法规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检测相关法规和标准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标准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3.2 中国保健食品监管机构介绍

3-2 中国保健食品主要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

主要相关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Ø  负责拟定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Ø  负责保健食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如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稽查执法等;

Ø  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海关总署

Ø  负责办理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等职责;

Ø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Ø  负责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Ø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注:1.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食药监总局)已整合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已划入海关。

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改革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3 保健食品监管变化及趋势

3.3.1 保健食品监管模式变化

由原先单一的注册制改革为注册与备案双轨制,备案制大大缩短了行政审批流程,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和大健康产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备案制也是一把双刃剑,备案产品可选用的原料及辅料必须是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目录的完全限制的原辅料选择,会导致市场上产品同质化,企业竞争压力随之变大。

 

3.3.2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

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一直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常监管的重点。20177月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保健食品的监管处罚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在全国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5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7316日实施,其中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作了多项规定。因此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要求,防止产品过度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3.3.3 保健功能有望推陈出新

根据我国法规要求,注册类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目前,我国拟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共有24个。20238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众可以根据该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申请保健食品新功能。这意味着在国外已有批准的保健功能,或企业创新研发的保健功能,都有机会纳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需特别注意的是,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定位应当明确,应属于“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或“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中的一种。此外,在申请新功能时,新功能下的保健食品也应同步进行申请。

3.3.4 保健食品监管未来趋势

注册方面,随着保健功能目录和功能评价方法的落地,官方对于保健食品注册,尤其是是新产品注册的审评审批工作将有序恢复和推进。同时,对于卫生部等过去不同时期批准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特别是一些“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的批件,已经不满足现行规定,需要规范保健功能声称,完善产品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等资料,以换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20241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正式启动换证工作。

备案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在2023年共发布了3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分别是《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截至20241231日,中国政府共发布4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用于保健食品备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断被扩大。

预计随着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扩大,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将会成为主要趋势,而注册类产品则更倾向于创新性的产品。

第四章:保健食品合规流程

4.1 保健食品合规流程图

4.2 保健食品注册&备案

4.2.1 保健食品注册

Ø  注册背景

项目

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

申请范围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申请人资质

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职能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Ø  注册申报流程

 

Ø  注册资料要求

1)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        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产品研发报告;

4)        产品配方材料;

5)        产品生产工艺材料;

6)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7)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8)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9)        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  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10)    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11)    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进口产品除应按国产产品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

1)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2)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3)        出口国(地区)对产品实施批准的,应出具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4)        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5)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6)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Ø   注册试验要求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时,需提交以下试验报告:

Ÿ   3批次自检报告;

Ÿ   3批次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Ÿ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

Ÿ   毒理试验;

Ÿ   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

Ÿ   其他试验(若有必要,如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菌株毒力试验报告等)。

 

根据《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24种保健功能所需进行的功能试验如下所示:

序号

保健功能

功能试验

1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耐缺氧、对电离辐射有辅助保护作用、有助于改善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仅需开展动物功能实验

2

缓解视疲劳、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

仅需开展人体试食试验

3

有助于维持血脂(胆固醇/甘油三酯)健康水平、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有助于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有助于排铅、清咽润喉、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改善缺铁性贫血、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有助于消化、有助于润肠通便、辅助保护胃粘膜

动物功能试验+人体试食试验

 

Ø  预估注册周期

主要步骤

预估时间

可行性分析

7个工作日

样品准备

由申请人决定

试验检测

8-16个月

卷宗编写与提交

3个月左右

受理机构受理

5个工作日

移交食品审评中心

3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

60个工作日

补正资料(若有需要)

3个月内

再次技术审评

68个工作日内

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若有需要)

进口产品视具体情况而定

报送审评结论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个工作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审批决定,发出证书

33个工作日

合计

2-3

 

4.2.2 保健食品备案

Ø  备案背景

项目

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

申请范围

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申请人资质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

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职能部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Ø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目前列入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的营养素共计24种,包括:

以维生素B1为例,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中维生素B1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原料名称

每日用量

功效

营养素

化合物

名称

标准依据

适用范围

功效

成分

适宜

人群

最低值

最高值

 

维生素B1

盐酸硫胺素

GB 14751《维生素B1(盐酸硫胺素)》

所有人群

维生素B1(以硫胺素计,mg

1—3

0.1

0.6

补充维生素B1

4—6

0.2

1.5

7—10

0.2

1.5

11—13

0.3

2.0

硝酸硫胺素

中国药典《硝酸硫胺》

所有人群

14—17

0.3

2.0

成人

0.5

20.0

孕妇

0.3

2.5

乳母

0.3

2.5

除了营养素补充剂原料外,辅酶Q10、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鱼油、褪黑素、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人参、西洋参和灵芝也被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这些原料的备案目前只针对国产产品,对进口保健食品而言,仍需申请注册。

上述原料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原料名称

每日用量

功效

产品剂型

用量范围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1

辅酶Q10

30-50mg

成人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过敏体质人群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抗氧化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

2

褪黑素

1-3mg

成人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有助于改善睡眠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软胶囊

3

鱼油

不高于4.0g(其中,EPA+DHA的用量不低于1.0g

血脂偏高者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出血倾向者和出血性疾病患者;肝功能不全者

有助于维持血脂健康水平

软胶囊

4

破壁灵芝孢子粉

1-4g

免疫力低下者

少年儿童、孕妇及乳母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粉剂

5

螺旋藻

3-4g

免疫力低下者

婴幼儿、孕妇及乳母、过敏体质人群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

6

大豆分离蛋白

蛋白质

6-25g

因蛋白质摄入不足而致免疫低下的成人

少年儿童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粉剂

7

乳清蛋白

蛋白质

6-25g

因蛋白质摄入不足而致免疫低下的成人

少年儿童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粉剂

8

人参

1-3g

易疲劳者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湿热体质、阴虚体质者

缓解体力疲劳

/

免疫力低下者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9

西洋参

1.5-3g

易疲劳者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缓解体力疲劳

/

免疫力低下者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10

灵芝

4-6g

免疫力低下者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

Ø   备案产品剂型

目前,除了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单一原料进行备案的国产产品可以申报合剂、膏剂、茶剂(袋装茶剂)这三种特殊剂型外,仅7种通用剂型允许用于申请保健食品备案,如下所示。其余剂型产品暂不能申报,需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后,发布增加相关剂型的公告后方能申报。

l   片剂(片、含片、咀嚼片、泡腾片)

l   口服液(口服液、滴剂)

l   硬胶囊

l   软胶囊

l   颗粒

l   凝胶糖果

l   粉剂

 

Ø   备案申报流程

Ø   备案资料要求

1)        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2)        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

3)        产品配方材料;

4)        产品生产工艺材料;

5)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6)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

7)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8)        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9)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10)    产品名称相关检索材料;

11)    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进口产品除应按国产产品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

1)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2)        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类似产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3)        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备案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原文;

4)        产品在产品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5)        由境外备案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备案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扫描件;境外备案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202131日起,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与旧系统不同的是,在新系统中进行填报时,对提供材料方面有了额外的要求。第一,当适宜人群为17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需提供产品可用于17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的安全性评价和针对人群研发的评价资料第二,当产品适宜人群中包含1-3岁人群、孕妇和乳母,除第一条外,还需再提供特殊敏感人群食用的必要性和安全科学性证明材料。

 

Ø   备案试验要求

l   三批样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l   三批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

l   其他试验(若有必要)。

 

Ø   预估备案周期

备案步骤

预估时间

产品备案可行性分析

3个工作日

样品准备

由申请人决定

备案检验

4个月左右

卷宗编写与提交(卷宗准备可与试验同步进行)

1个月左右

审评中心技术审核

1-2

若有需要,补正材料

视具体

审评中心再次技术审核,通过备案

1-2

合计

8个月左右

 

第五章:保健食品监管法规

5.1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食药监总局)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抽检监测、专项治理、案件查处等方面深入开展保健食品督查,鼓励公众投诉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食品实施召回、没收和行政处罚等惩处,抽检及核查处置结果向公众实时公开。

5-1 保健食品主要监管法规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201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本)

2019.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版

2015.09.0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10.01

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02.12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4.02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2018.02.13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28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要点

2017.11.08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7.07.13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16.05.0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15.09.0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07.2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将于2027.03.16废止)

1996.07.18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7.03.16

注: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一公开即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第六章:保健食品跨境电商进口合规流程

6.1 跨境电商介绍

6.1.1 跨境电商定义

l  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多指跨境零售。

l  跨境零售:指的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的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一般指B2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即企业针对个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模式。

6.1.2 跨境电商模式

跨境电商(本文特指B2C模式)按进口方式可分为:

l  保税进口模式:保税区备货-国内消费者下单-保税区发货

l  直邮进口模式:国内消费者下单-境外发货

6.2 跨境电商政策现状及变化

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虽然实施了必要的检疫,但并未要求其符合国内标准,也未执行货物进口的检验要求。跨境电商监管体系的建立,仍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电子商务法》落地,对跨境电商来说,可谓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尽管《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详细的说明,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见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但跨境电商监管体系的建立被写入了条款中(见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三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及国际规则的制定)。由此可以预见,以《电子商务法》为基础,跨境电商的监管规范化是大势所趋。

6.2.1 跨境电商政策

                                                  6-1 跨境电商主要政策

序号

名称

实施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21.10.20

2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2015.05.14

3

关于做好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12.09

4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2016.01.01

5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4.08

6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6.04.08

7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6.04.08

8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2016.04.15

9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2016.04.15

10

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

2016.05.15

11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05.24

12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谈话

2016.11.15

13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2017.03.17

14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

2017.09.20

15

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明确201811日至2018年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2017.12.07

16

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容

2018.07.13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9.01.01

18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等

2019.01.01

19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9.01.01

20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9.01.01

21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1.01

2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9.01.01

2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01.01

24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20.01.01

6.2.2 跨境电商政策变化

第一阶段:20164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商品需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71日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需获得注册或备案凭证后方可跨境零售进口;

第二阶段:2016524日起,给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一年过渡期,暂不要求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批件,截止日期为2017511日。后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第三阶段:20181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新的监管模式将在15个城市试点实施。后明确此过渡期监管模式延长至2018年底。因此,20181231日前,经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暂不要求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批件。

第四阶段:20191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不执行首次进口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6.3 跨境电商保健食品进口流程

6.4 跨境电商保健食品进口合规操作

依据《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自201611日起,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海关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商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海关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海关辖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海关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商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

6.4.1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

l  需备案的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1)        跨境电商商品的经营企业(境外企业需找境内企业代理业务)

2)        跨境电商商品的物流仓储企业

3)        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企业

4)        其他相关的企业

l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6-2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企业类型:经营企业     平台企业     物流仓储企业      其他相关企业

2 主要商品类别

 

3 平台名称及网址

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4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另附)

注:备案信息视具体海关要求或有所变动。

6.4.2 跨境电商商品备案

l  备案商品的限制性要求

1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2)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Ø  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Ø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Ø  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Ø  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Ø  废旧物品;

Ø  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3)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允许直邮的除外)。

l  跨境电商商品备案信息

6-3 跨境电商商品备案信息

1 经营主体信息

企业备案号

 

2 基本信息

HS编码:

产品名称:

生产国家/地区:

3 其他属性信息

品牌:

规格型号:

供应商:

其他:

4 资质证明信息

商品或生产企业取得的认证、注册、备案等资质:

商品取得的自由销售证明、第三方检验鉴定证书:

产品说明的中文对照资料:

消费警示:

其他可提供的证明材料:

5 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申明

 

注:备案信息视具体海关要求或有所变动。

目录
1. 前 言
2. 第一章:保健食品介绍
3. 第二章:保健食品发展现状及分析
4. 第三章:保健食品法规现状及趋势
5. 第四章:保健食品合规流程
6. 第五章:保健食品监管法规
7. 第六章:保健食品跨境电商进口合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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