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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若未在国内完成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不得宣传保健功能。即使商品在原产国属于保健食品,其宣传仍需符合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要求,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功效断言等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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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我局未获取到“月季花”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的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有较详细的说明。上述文件已主动公开,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nhc.gov.cn。如仍有疑问,建议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二、在《中国药典》中,月季属于中药材,且月季未列入“食药两用”目录。使用既未列入“食药两用”目录,又未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或普通食品原料的物质生产食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否则,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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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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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申请的配方应当是省级局审核确认的、实际生产执行的配方。除现行规定、强制性标准等发生改变,导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内容不再符合要求的情形外,产品配方原料及其用量等内容不得变更,不可以通过换证将原料变更为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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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毒理评价试验为验证试验,并非确定产品推荐摄入量的唯一依据。申请人应综合考虑配方各原料与配伍的用量设计理论、科学文献依据和食用获益比,制定明确、最优的推荐食用量,不宜以范围值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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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据此,功能声称与原料目录不一致、科学依据符合要求的,依法应当注册,允许保留两个功能。随着注册数据逐渐累积,原料目录的功能声称拓展后,产品将纳入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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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五、具体要求”规定,注册人按照现行规定调整产品配方(含替换或去除原料)的,按照现行新产品注册要求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技术要求等研发材料,安全性、保健功能、卫生学、稳定性、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等试验报告,论证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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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和规格发生变化的变更注册还应提供以下四份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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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方发生变化的变更注册还应提供以下四份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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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变更注册还应提供以下六份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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