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介绍
1.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发展历程
Ø 法律
Ø 法规
表1-1 政策变化历程
时间段 |
主要管理方式及变化 |
1993.03.15-2002.03.28 |
由于年代久远,该阶段的管理办法原文已无官方公告可寻 |
2002.03.28-2010.03.15 |
Ι. 该阶段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批; II. 卫生部召开专家审评会后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III. 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
2010.03.15-至今 |
Ι. 审核部门更新为卫生部直接负责; II. 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审核程序; Ш. 安全性验证应当在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IV.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重新评估的情形。 |
2011.11.25-至今 |
Ι. 规定了关于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要求; II. 规定了关于质量规格规格要求; Ш. 规定了关于现场审核的要求; IV. 规定了关于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的要求。 |
2024.09.24-至今 |
I. 我国于2017年和2021年先后打开了合成生物学技术(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和食品添加剂申报路径,但未公开颁布相关法规或管理办法; II. 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三新食品”安全性评价资料要求的通知》,标志着利用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的新产品已面向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在内的三新食品全面打开申报通道 |
1.2 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主要类别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包括酶制剂)。
目前,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 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1.3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l 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l 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l 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l 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l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l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