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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收紧 3 类污染物(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与呋喃)在婴幼儿食品等中的限量

2026-08-27
欧盟
婴配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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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旭摘要:欧盟委员会发布两项新法规,修订食品污染物最大限量法规,收紧 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及呋喃在婴幼儿食品等中的限量。

2026 年 7 月 30 日,欧盟委员会同日发布两项法规——(EU)2026/1825 和(EU)2026/1890,均修订法规(EU)2023/915《食品污染物最大限量法规》,分别针对 3-氯丙二醇(3-monochloropropanediol,3-MCPD)及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呋喃及甲基呋喃设定或收紧最大限量。前者自 8 月 19 日实施(婴儿食品和婴幼儿加工谷物基食品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后者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一、3-MCPD 及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新增婴幼儿食品限量,收紧原料油标准

(EU)2026/1825 修订(EU)2023/915 附录 I 第 5.3 节(3-MCPD 及其脂肪酸酯总和)和第 5.4 节(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核心变化如下:

1、新增或收紧限量(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3-MCPD 及缩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表

IMG_256

2、新增含脂肪>5% 且添加植物油及脂肪和/或鱼油和/或其他海洋生物油的复合食品中二者的限量(2026 年 8 月 19 日起适用):

(1)3-MCPD 及其脂肪酸酯总和(以 3-MCPD 计)最大限量:1250μg/kg 脂肪(适用于椰子油、玉米油、菜籽油、葵花籽油、大豆油、棕榈仁油和橄榄油(由精炼橄榄油和初榨橄榄油组成),以及仅包含此类油脂的混合物);2500μg/kg 脂肪(其他植物油和脂肪、鱼油和其他海洋生物油以及仅包含此类油脂的混合物)。但预炸/油炸裹面肉制品和鱼制品暂未设限量,须待相关污染因素研究完成后(预计 2027 年后)再制定。

(2)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以缩水甘油计)最大限量:1000μg/kg 脂肪。

3、其他关键变化

(1)缩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范围明确扩展至 3-一溴丙二醇(3-MBPD)脂肪酸酯和 3-一碘丙二醇(3-MIPD)脂肪酸酯——这两类物质在使用间接检测方法时会与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一同被测定,在海洋油中尤为显著。

(2)精炼橄榄油明确归入“其他植物油”类别(其 3-MCPD 及其脂肪酸酯总和限量适用 2500μg/kg 脂肪),避免了此前法规适用中的歧义。

二、呋喃及甲基呋喃:首次设定婴幼儿食品限量

(EU)2026/1890 在(EU)2023/915 附录 I 第 5 节新增第 5.6 条“呋喃、2-甲基呋喃和 3-甲基呋喃总和(以呋喃计)”,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呋喃及甲基呋喃限量表

IMG_257

计算方法:呋喃 + 0.83×2-甲基呋喃 + 0.83×3-甲基呋喃。限量基于下限浓度(低于定量限的值按零计算)。

三、企业应对建议

1. 婴幼儿辅食出口企业(首要受影响群体)。立即对产品进行 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呋喃及甲基呋喃基线检测,对照新限量评估合规差距。2027 年 1 月 1 日和 2028 年 1 月 1 日两个时间节点须分别准备。

2. 优化原料油采购。3-MCPD 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主要来源于精炼植物油(棕榈油尤为突出),选择低 3-MCPD 油脂供应商、调整油脂配方比例是降低终端产品污染物水平的有效路径。注意原料油新限量(3-MCPD:500μg/kg;缩水甘油脂肪酸酯:250μg/kg)比一般食用油更严格。

3. 呋喃工艺控制。呋喃是灭菌过程的副产物,可通过调整杀菌温度/时间、采用分段加热、优化罐头顶隙等工艺手段降低生成量。同时建立呋喃 + 甲基呋喃的检测能力,按公式计算总和。

4. 复合食品企业。含脂肪>5% 且添加植物油及脂肪和/或鱼油和/或其他海洋生物油的复合食品现已有明确限量,需核查配方中油脂类型并按脂肪含量换算合规限值。注意油炸裹面肉/鱼制品暂缓执行,但应持续关注后续立法动态。

四、结语

综上,欧盟此次同步出台两项污染物新规,大幅收严 3-MCPD、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呋喃和甲基呋喃三类加工污染物管控要求,针对婴幼儿食品设立专属、严苛限量,且分阶段设置多重实施节点,对我国输欧婴幼儿食品、含油复合食品企业形成全链条合规压力。婴幼儿食品作为欧盟重点监管品类,一旦污染物超标将面临边境扣货、市场下架、通报召回等风险。建议企业以 2026 年 8 月、2027 年 1 月、2028 年 1 月三个时间节点为核心时间表,同步落实原料油脂筛选、生产工艺改良、常态化检测核验等整改措施,前置完成产品合规摸底与配方优化;对于暂未设限的油炸裹面制品,也应提前开展污染物监测,及时跟进后续法规修订,以全流程前置管控筑牢输欧产品合规底线。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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