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6 日,瑞旭集团就新发布的《中国遗传修饰微生物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申报指南》开展专题交流。瑞旭专家围绕申报范围与必要性、产品分类、申报路径与审评周期、实验与资料要求、技术必要性研究等实务问题,结合项目经验与最新监管动态逐一解答,供企业对照自身情况快速检索参考。
一、申报范围与必要性判定
1. 产品最终没有活菌,还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只要产品涉及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就必须申报;有无活菌只用于判定产品属于一类还是二类(进而三类、四类),决定资料要求和申报流程,不改变 “必须申报” 这一前提。
2. 食品添加剂已在 GB 2760 目录上,只是把工艺改为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能否只准备微生物材料、豁免终产品材料?
答:不可以。必须 “遗传修饰微生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 终产品资料”两套合并提交,毒理也不可豁免(急毒 3 项、遗传毒性、90 天、致畸是基本要求)。工艺差异可能带来细微安全性影响;即便受体菌、供体菌来源与已批公告完全一致,但因各家基因操作不同,仍须个案申报。
3. 同一个生产菌株生产的不同产品,是否每个都要单独申报?
答:是。按终产品为单位申报,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4.已批准产品后续对菌株优化 / 筛选(如提高产量),需要重新申报吗?
答:个案分析。若基因改造过程发生变化(生产菌株已变),按要求须重新申报。
5.半合成原料(天然植物提取中间体 + 化学或微生物合成)申报需关注哪些关键点?
答:从工艺判断:若从中间体开始,中间体即生产原料来源;化学合成环节关注杂质;微生物合成环节关注微生物安全性,若为遗传修饰微生物则须准备其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产品分类与残留检测
背景: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分四类 ——一类纯化产品(结构明确、无外源基因、无修饰微生物,如氨基酸、HMO、维生素);二类复合产品(化学特征不完全明确、同样无外源基因与修饰微生物,多为酶制剂);三类灭活微生物产品(含新基因但不能增殖 / 转移,如热灭活发酵剂);四类活体微生物产品(含新基因且能增殖转移,如活发酵菌株)。目前主流申报为一、二类。
“四类残留检测缺一不可” 具体指哪四类?
答:对于一类、二类产品,这四类残留通常指的是:①无外源 DNA 残留;②无活菌残留;③无蛋白残留—— 蛋白类 / 非蛋白类产品的申报要求不同(非蛋白类产品须做无外源蛋白残留检测);④三废残留—— 环境中重组菌(遗传修饰微生物)排放的安全性评估。
三、申报路径与审评周期
1. 卫健委与农业农村部 “联审” 是并行开展还是先后顺序?
答:分步骤、先后开展。一、二类产品无需联审,直接向国家卫健委提交(微生物 + 终产品两套材料合并为一套卷宗);三、四类产品须先通过农业农村部对遗传修饰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后,再提交三新食品资料,因此周期会明显拉长。
2. 遗传修饰微生物(合成生物学)申报与普通申报相比,周期会不会大大拉长?
答:不会。一、二类与传统产品同路径、同审评流程(卫健委受理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技术专家会两个月一次)。约 10 个月的资料准备期主要是留给毒理实验,微生物那套实验可在10 个月内并行准备,不额外占周期。最快约 2 年完成,部分项目 18 个月,速度优于欧盟、澳新。
四、毒理学实验
1. HMO 等原料国外已有大量批准(FDA GRAS、EFSA),国内申报能否豁免毒理?
答:不能。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属个案申报,各家菌株构建技术不同,须针对本企业原料单独评估;即使国外已有大量批准,仍需开展毒理实验。
2. 国外常用的 read-across、计算机毒理(QSAR)等替代方法,国内食品毒理评价会认可吗?
答:目前不能替代实际开展的毒理实验。新食品原料 / 添加剂申报仍须按申报要求开展相应毒理实验;欧美同样不可替代,一般至少做 2项遗传毒理实验和 90 天经口(OECD 408)。
3. 按 OECD GLP 做实验、实验室在国内、资质为墨西哥批出,申报欧盟 novel food 可行吗?会被专家质疑吗?
答:不建议。EFSA 有明确要求,墨西哥资质不够,建议在 OECD 国家或欧盟批准的实验室开展。
五、实验检测与样品要求
1. 除毒理实验外,还有哪些必做实验?
答:分两套——
微生物评价套:终产品无外源基因残留、无生产菌(遗传修饰微生物)残留(两个核心定性实验)、三废残留、无外源蛋白残留(非蛋白类产品)、生信分析、遗传稳定性、菌种鉴定、全基因组测序、相关基因分析、表型耐药研究、动物致病性研究,必要时产毒实验等等(详见指南);
终产品套:成分分析 / 质量规格(3 批次检测)、毒理实验,另按产品特性开展方法学验证、结构鉴定等;食品添加剂还须做技术必要性对比实验。
2.检测样品用实验室小试还是中试以上规模?
答:建议中试及以上。中试样品质量稳定、更符合商业化生产。三批次质量规格和毒理检测结果也更理想。
3.哪些微生物相关检测报告可在食品添加剂与饲料添加剂申报中共用?
答:同一菌株时:菌株鉴定数据(种属鉴定 + 全基因组测序生信分析);外源目的基因表达蛋白序列一致时的外源蛋白生信安全分析(抗营养性、毒性、过敏性);三废中重组菌排放安全性评估。菌株鉴定和三废环境排放报告大概率可共用,官方接受一套材料,可节省费用和周期。
六、申报资料准备与复用
1. 国外已批准的遗传修饰微生物产品,哪些申报资料可直接用于中国申报?
答:建议把海外申报卷宗拿来先做分析。工艺、标准等须按中国要求重新整理;最关键是评估毒理实验能否符合中国要求,评判是否可直接使用。
2.最终产品与天然来源产品结构完全一致,能否参考已有安全性资料?
答:天然产品已有的安全性资料可作为辅助性资料用于讨论,但不能替代本产品须开展的安全性评估实验(毒理、质量规格、成分分析等)。如 HMO 本就需论证与母乳中结构一致,该做的材料一项不少。
3. 基因操作资料要详细到什么程度?会不会涉及保密问题?
答:须明确菌株改造情况,写清楚:引入了哪些目的基因、引入方式(基因组整合 / 质粒引入)、引入技术(直接转化 / CRISPR-Cas9 等)、外源目的基因序列等。卷宗提交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由国家卫健委审批,有严格保密要求,专家不会对外透露,无需过度担心。
七、技术必要性研究
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技术必要性研究,需要做所有适用的食品类别吗?
答:原则上要覆盖,申报 10 个类别只做 1 个不行。类别特别多时可基于实际合理筛选,但大类应涵盖;建议尽量做全,风味饮料、乳饮料等实际差异确实存在。
八、特定物质申报
1. 非转基因的噬菌体现可以申报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类别吗?
答:先看该物质海外批准使用情况—— 尤其欧盟、美国是否已作为防腐剂在食品中使用;有充分历史依据则可行。任何添加剂申报前第一步都是可行性分析(申报准则要求 + 海外批准佐证)。若欧美已有批准先例,可行性会好很多,建议做深入个案分析。
2. 酶制剂的申请和其他有明确结构的物质,研究内容 / 资料要求会不会不同?
答:一、二类分类只反映产品最终属性,不导致申报要求差异;差异源于功能属性。酶制剂的技术必要性要考察其转化能力及效率(如 D - 阿洛酮糖 3 - 差向异构酶将果糖转化为阿洛酮糖);质量分析中酶活检测也是核心检测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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