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宝典
2026-02-09
想要查看完整内容吗?立即免费注册,即可获得1小时的专家咨询!
Q

广东省市监局丨关于保健食品备案技术要求中相关事宜咨询

A

Q:

(1)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有关备案资料补正的规定,若备案资料经技术审评后被要求补充或完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对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限有统一要求?

(2)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第 5.8 条【鉴别】的相关要求,在备案资料中,若能够提供成分来源、理化特性及工艺控制等方面的合理说明,是否可作为鉴别项目设置的补充说明方式,或仍原则上需提供具体可操作的鉴别方法?

(3)在片剂类保健食品备案中,针对矿物质类原料(如碳酸钙等),鉴别方法是否可参考《中国药典》中已收载的相关鉴别方法,作为技术资料编制时的参考依据?

 

A:

1、备案资料被退回修改后再次提交的备案申请是一项新申请,时限重新计算,具体材料涉及的时限根据就每项材料的时限来重新判定重新计算时限。

2、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5.8条中对鉴别的要求,需在产品技术要求材料的【鉴别】中予以准确阐述或说明无鉴别项的理由。

3、根据《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5.8条中对鉴别的要求,具体的鉴别方法根据产品配方及相关研究结果等确定。

 

 

官方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规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食规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食规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食规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规查",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食规查联系。

最新法标
No data
食规查食品原料及法规数字化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86 571 87206538
服务邮箱:
food@cirs-group.com
×
食规查提供一站式食品原料及法规数据库查询服务,涵盖食品添加剂、普通食品配料、注册保健食品原辅料、备案保健原料的一站式查询,同时也包含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法规、标签规范等数据,助力企业合规与消费者健康。可靠、快速、权威、精准,您的食品法规助手!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楼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38
热门清单
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6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ICP备070306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