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关于产品标准代号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4.10规定,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地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年代号可以不标示。
以GB 10765-2021为例,4.10条款中规定的标准代号为“GB”,顺序号为“10765”,年代号为“2021”,执行该标准的产品应标示为“GB 10765”或标示为“GB 10765-2021”。
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引导词,引导词可使用“产品标准代号”“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号”“产品标准号”等与“产品标准代号”含义一致的引导词代替。
四十二、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四十三、关于进口食品标签标示的基本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标示内容,包括外文或繁体字、加贴或印制的中文标签及其他说明物上的标示内容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裸露的外文或繁体字以及加贴的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十四、关于进口食品的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第4章(4.9、4.10除外)中相应条款要求。
四十五、如何理解进口食品标签中文与外文或繁体字的“对应关系”
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或繁体字时,标签上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强制性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一一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一一对应指外文标签中涉及强制性的标示内容,均需有对应中文翻译。外文标签上未标示,但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需标示的内容,也应在中文标签上进行标示。为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文标签可使用更详细、更符合中文阅读习惯的表述。
其他非强制性内容应有对应关系,对应关系无需全部翻译,但应标明外文标签的主要内容或涵义。对于非强制内容,可采用中文概述对外文内容进行描述,如“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品牌信息、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通过加贴标签等形式遮盖的外文或繁体字,无需进行翻译。
四十六、关于进口食品配料表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四十七、关于原产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四十八、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时生产日期的标示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当日为起点,经推算后以加贴、补印等方式标示生产日期。
四十九、关于进口食品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根据进口食品境内承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进口商为引导词;代理商为承担责任主体的,应以代理商为引导词。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示。
五十、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
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以上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的情形。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此情况下标示的批号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