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或多种配料,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成分时,应在配料表中,或以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相关配料的添加量或相关配料、特定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进行定量标示时,可标示相关配料或成分的具体添加量或含量,也可以标示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的范围或最小/最大承诺值,具体的标示形式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若相关配料或成分在致敏物质标示等警示性用语、食用方法或对于产品感官特征的描述中提及,不属于特别强调。举例:“本产品含有大豆,可能引起食物过敏”等。
三十二、关于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
当某配料或成分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为“0”时,可以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对相应配料或成分进行特别强调。
当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GB 28050对能量或某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有特殊规定时,应按照GB 28050的要求执行。当产品执行标准中设置了“无XX”等界限值要求的,可从其规定,如某食品标示了“无醇”时,则该食品的全部配料及其生产过程中不能含有或产生“乙醇”,或由配料带入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乙醇”符合该食品所执行标准中的“界限值”要求。
三十三、关于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的情形
1.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
2.法律、法规和标准(含公告)规定不允许添加到该食品中的物质;
3.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
三十四、关于食品名称中提及的特别强调的情形
本标准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本身或相关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但涉及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豁免进行定量标示: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及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举例:牛奶巧克力;
2.用于体现产品属性的,与原料、成分、类别等特征相关的工艺和质地、风味、滋味、气味、外观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称。举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柠檬味软糖;
3.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无需在标签上标示相关信息。
三十五、关于食品标签上图片的使用
食品标签上的图片包括真实照片、插画、设计图等与食品配料或成分相关的示意图。
当食品中含有某种真实的食品配料或成分时,可使用真实照片对口味、风味、配料来源等情况进行描述。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应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当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生成的图案无法与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进行区分时,按照真实照片管理。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质地、风味、滋味、气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无需定量标示。
三十六、关于日期标示
预包装食品需同时标示两个日期,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的到期日从生产日期的当日或次日起进行计算。在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质期可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
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或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其标签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的到期日,生产日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
三十七、关于“消费保存期”
为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要求,节约食物资源、避免食物浪费,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消费保存期”不应短于“保质期”。
消费保存期可按照附录A的A.2.5标示具体日期,或通过文字说明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指导。
消费保存期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保质期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产和销售。
三十八、关于致敏物质标示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等八大类致敏物质直接作为配料使用时,应采用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加以提示。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时,也可以不使用引导词。
食品中除上述八大类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如芝麻及其制品、椰子及其制品等可自愿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三十九、关于致敏物质预防性提示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等,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提示消费者食品中存在致敏物质的可能,可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本产品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本(此)生产线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等。
无论是否标示致敏物质预防性提示信息,食品生产者都应做好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尽可能减少因共用生产线等造成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风险。
四十、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
如果食品所执行的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果食品所执行的标准中未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不得标示质量等级。
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