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数字标签的基本要求
鼓励食品生产者通过使用数字标签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规定。广告、营销等其他信息不属于数字标签。使用数字标签时,应在食品包装上的数字标签识别码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本标准不对数字标签展示平台做统一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建数字标签平台或使用第三方平台展示数字标签信息。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避免重叠、堆积,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飘窗等干扰元素。鼓励在数字标签中使用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示食品标签信息,便于消费者更好地获取食品信息。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当与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
十二、关于数字标签标示内容的修改
数字标签展示内容不得篡改,当对数字标签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新时,应记录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者信息等要素,确保信息修改过程可追溯。
十三、关于数字标签可以展示的其它信息
鼓励数字标签二维码与包装上其他二维码整合,实现多码合一。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的配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地信息、食用方法、产品追溯、食品安全与营养等信息,受实体标签版面限制,可以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展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相关信息的客观、科学,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十四、关于使用数字标签时,食品标签标示的简化
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生产者详细地址的,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将生产地址简化标注为县级行政区名称,并在生产者名称后标示。如,某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上展示的生产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XX镇XX大道XX号”,可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XXX生产者(固安县)”。
十五、关于真实属性名称
本标准规定的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选用时应综合考虑食品特征与消费者对于食品属性的辨识需求。
本质相同的名称一般指食品命名所使用的名称本质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的已规定或使用的名称相同,但表述方式存在差异,如:“榛子巧克力”与“榛仁巧克力”;或者是上述名称的约定俗成的同义语,如:“奶酪”与“干酪”。本质相同的名称的使用应能够充分反映食品特性且通俗易懂,符合消费者日常识读习惯,且不引起误解。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真实属性名称。
十六、关于水在配料中的标示
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但已完全蒸发、挥发或去除的水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当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蒸发、挥发或去除水的总量小于水的加入量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十七、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顿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十八、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1.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等同于执行标准,只要是相关复合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条件执行。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则不需要标示;但如果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则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2.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其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照配料的标示要求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不论其是否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均应当标示。
十九、关于复合配料中复合配料的标示
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但如含有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时,应在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后加括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举例:“酱油(含焦糖色)”。
二十、关于复合配料的合并标示
复合配料符合标准表A.1中归类标示要求的,可按照表A.1的规定,归类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使用归类标示时,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应按照是否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原则决定是否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