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除本标准要求外,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告中对食品标签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
二、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标准的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管理,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与GB 7718-2011版相比,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
由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标示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非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不进行强制性要求。
三、关于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但可以参照本标准全部或部分内容执行:
一是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即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销售、携带等为目的的食品包装的标签;二是以无包装状态陈列并销售的食品;三是餐饮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四是食用农产品;五是在经营环节将预包装食品拆零进行销售的食品。
四、关于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对于先行完成包装或灌装,且需在包装内完成发酵、静置等生产过程后方可进行销售的食品,可以以完成相应生产工序,进行销售的日期为生产日期。
五、关于保质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该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保质期的定义保持一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用于生产和销售。
六、关于规格的定义
“规格”指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该定义不涉及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强制性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合同等方式注明。
为避免误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进行提示,如使用“非零售”“餐饮专用”等字样。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包括:
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作为原料、辅料等用途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需要按散装形式进行销售的,或需要改变包装形式后再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九、关于“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食品标签的所有强制性标示信息应采用粘贴、打印、模印、嵌套或压印等形式固定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不易分离。
“不易分离”指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得分离。但附加的,说明食用方法、产地特征、产品特点等非强制性内容的说明物(如:吊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十、关于规范的汉字、外文、少数民族文字
本标准中的“规范的汉字”指国务院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强制性内容如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应与规范汉字涵义一致并有对应关系。
进口食品标签按照进口食品章节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