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跨境电商清单上列明的、且属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保健食品,比如维生素,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无需取得保健食品注册/备案,那么,这类食品进口之后在我国是否依然视为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进行监管?尤其是能否宣传相应的保健功能(比如维生素对应的保健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发布时间:2023-04-21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轨制。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依据个人物品进行监管,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同时其不属于我国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保健食品。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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